厦门市电工技术学会厦门市电工专业人才库

 

 

厦门市电工技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是: 厦门市电工技术学会 。英文名称:Xiamen Electrotechnical Society ,英文名缩写:XMES。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是: 以电工技术应用人员,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厦门市 。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传达和贯彻政府意图;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办事态度、坚持学术讨论自由的氛围,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倡导改革、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促进电气领域科技人才的成长,推动学科发展。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是: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火炬路7、9、11号第二层东部(光业楼东二层13-14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电工理论的研究;

 

 

(二)电工新技术的研究;

(三) 电工材料与工艺技术研究;

(四) 电工技术的应用与推广;

(五)开展电工学术交流活动;

(六)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 在本学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有加入本学会意愿的高级电工,电工技师、电工高级技师、和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热心为电工技术学会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三 ) 会长推荐;
  ( 四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交有关个人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监事会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查并经学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查并经学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审查并经学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成员5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 4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学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

本学会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学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学会其他会议;

 (五)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六)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七)本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学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提出质询;

(四)对于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学会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二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六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学会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党建

第三十七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学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党组织是党在本学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学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条 本学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学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审查同意,并报学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学会经学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学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9  年  5  月  26  日第  1  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学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